(2016)鲁1324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州牧之韵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耿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牧之韵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耿德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259号原告:徐州牧之韵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湖里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德全,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州牧之韵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9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20日,原告以案情需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牧之韵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1716元,由原告徐州牧之韵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广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