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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5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伟与张德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张德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383号原告李伟,男,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张德才,男,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张德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杨立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