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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与朱艳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朱艳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689号原告: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生平。委托代理人:高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贻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艳丽,女,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郭秋君,该分行行长。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艳丽及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艳丽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艳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16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孟元元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娟2016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