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易望甫与许琼、通城祥龙矿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望甫,许琼,通城祥龙矿产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易望甫被执行人:许琼被执行人:通城祥龙矿产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许琼本院在执行易望甫与许琼、通城祥龙矿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琼、通城祥龙矿产品加工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通城祥龙矿产品加工厂、许琼所有的变压器两台(315千瓦/台)、球磨设备一套(球磨机一台、分级机两台)、磁选机一台、浮选设备一套(浮选槽16槽、电动机16台)、高频振动筛一台。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