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易望甫与许琼、通城祥龙矿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望甫,许琼,通城祥龙矿产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易望甫被执行人:许琼被执行人:通城祥龙矿产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许琼本院在执行易望甫与许琼、通城祥龙矿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琼、通城祥龙矿产品加工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通城祥龙矿产品加工厂、许琼所有的变压器两台(315千瓦/台)、球磨设备一套(球磨机一台、分级机两台)、磁选机一台、浮选设备一套(浮选槽16槽、电动机16台)、高频振动筛一台。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