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执异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庄、杜爱明与王玉祥、高建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庄,杜爱明,王玉祥,高建霞,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异120号异议人徐庄,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徐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杜爱明,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王玉祥,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高建霞,女,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燕,女,1963年7月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爱明与被执行人王玉祥、高建霞、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审查了本案。异议人徐庄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伟、申请执行人杜爱明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王玉祥、高建霞、徐燕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庄提出异议称:2007年7月14日,异议人与徐燕就涉案房屋订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并且由徐燕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异议人合法占有并使用至今,异议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在此期间异议人多次找徐燕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因为徐燕的原因至今没有办理,本案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异议人的请求能够排除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请求依法裁定停止对沭阳富贵园小区3号楼5单元310房屋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辩称:对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徐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异议,但对购房款收据有异议。被执行人王玉祥、高建霞、徐燕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杜爱明与被执行人王玉祥、高建霞、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沭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玉祥、高建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杜爱民借款80000元及利息,徐燕对借款本金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王玉祥、高建霞、徐燕未能履行义务,依据杜爱明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沭执字第444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徐燕所有的涉案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2016年10月10日,案外人徐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听证查明,2007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徐燕与异议人徐庄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沭城街道富贵园小区3号楼5单元310室房屋和5㎡自行车库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异议人徐庄。同日,异议人徐庄通过银行向被执行人徐燕给付购房款20万元。次日,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徐燕将涉案房屋交付异议人徐庄,一直由徐庄占有、使用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异议人徐庄与被执行人徐燕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前订立了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异议人徐庄向本院出示了房屋转让协议、物业公司证明、相关费用的缴纳收据、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能够证实涉案房屋在签订合同后已实际交付给异议人徐庄。异议人徐庄还向本院出示被执行人徐燕出具的20万元购房款收条,该收条与异议人徐庄出示的银行转账凭证及本院调取的被执行人徐燕在银行的20万元入账凭证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购房款20万元已在2007年7月13日实际交付。对于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证据证实异议人徐庄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异议人徐庄要求本院停止对沭阳富贵园小区3号楼5单元310房屋的强制执行异议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沭执字第4446号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陆富春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