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18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艳艳、李宝锋与李风香、李云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艳,李宝锋,李风香,李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823-1号申请人宋艳艳。申请人李宝锋。被申请人李风香。被申请人李云娟。被申请人章国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艳艳、李宝锋与被申请人李风香、李云娟、章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申请人李宝锋的邮政银行工资折作为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风香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津新星分理处账号62×××75的存款予以轮候冻结5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将被��请人李云娟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津新星分理处账号62×××75的存款予以轮候冻结5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将被申请人章国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津县支行账号62×××65的存款予以轮候冻结5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将申请人李宝锋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杜集支行账号60×××37的存款予以冻结11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案件申请费610元,由申请人宋艳艳、李宝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仝金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