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嘉怡与陈宇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怡,陈宇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6041号原告陈嘉怡,女,200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志国,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陈嘉怡之父。被告陈宇,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嘉怡与被告陈宇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玉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嘉怡法定代理人陈志国,被告陈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嘉怡诉称:原告系陈志国与被告婚生女儿,2008年9月16日,陈志国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约定原告由陈志国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用。原告随着年龄增长,生活开支及教育费用大幅增加,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无法满足原告各项开支,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08年9月至2016年9月的抚养费28800元;2、自2016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900元,教育及医疗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宇答辩要点:被告一直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的抚养费用直至2014年,后因为被告生意亏损暂停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对于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因被告无固定收入来源,现无力承担。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陈志国与被告陈宇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陈嘉怡,也即本案原告。2008年9月16日陈志国与被告陈宇协议离婚,并在本市柏加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陈嘉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陈嘉怡抚养费300元。陈志国与被告离婚后双方均再婚并再育。被告陈宇现为“海济”直销平台销售人员,其陈述月收入不稳定,多则10000元,少时不到2000元。原告陈嘉怡现居住于长沙市区,并就读于长沙市中南小学。裁判的理由及依据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正当理由,且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陈宇与陈志国离婚后对于原告的抚养费进行了书面约定,被告陈宇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被告陈宇辩称其支付了至2014年的抚养费用,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9月至2016年9月的抚养费2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自2016年10月起增加抚养费用,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陈志国与被告离婚之时原告尚不足3岁,系学龄前儿童,而原告现已在长沙市就读小学,教育费用的支出为实际所需,且因生活地转至城市,原告生活成本也相应增加;而陈志国与被告均与现任配偶育有子女,双方抚养子女的经济成本均有所上升。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现处的抚养环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增加后的抚养费数额,本院参照以下因素确定:被告从事销售职业,无固定收入,年总收入亦无法确定,故本院参照被告从事的同行业平均收入3541.17元/月,以此为基数按照法律规定的比率予以确定,即1000元/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判决如下:一、陈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嘉怡2008年9月至2016年9月的抚养费28800元;二、陈宇自2016年10月起每月支付陈嘉怡抚养费1000元至陈嘉怡独立生活之日止,当年发生的费用限当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三、驳回陈嘉怡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