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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彦飞与黑龙江万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飞,黑龙江万路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万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929号原告:张彦飞,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伊春市。被告:黑龙江万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法定代表人:乔玉红,职务:总经理。被告:黑龙江万路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张彦飞与被告黑龙江万路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万路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琪审 判 员  于金河代理审判员  高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志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