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龙小春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小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小春,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抓获,同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辩护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小春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复杂于同年8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祚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小春及其辩护人卢文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8月份被告人龙小春以其所在的洞口县大湾林场集资建房的名义,虚构转让指标代购房屋的事实,收取被害人肖某某、尹某某有建房定金21.2万元。2014年3月至12月,被告人龙小春虚构承揽工程项目的事实,以与他人合伙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杨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尹某甲、袁某某、李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9965万元,合计242.1965万元。被告人龙小春及辩护人卢文哲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中只有以看望龙某父亲骗取李某某、胡某某的人民币7万元成立诈骗,其余指控的事实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或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份,被告人龙小春以其同事洞口县大湾林场职工曾某某委托其转让曾某某父亲的一套楼梯房指标的名义收取了肖某某购房定金4.6万元和指标转让费2万元。由于肖某某与其一同去银行打款,龙小春就将4.6万元的定金打到了单位建房账户。2012年8月8日,龙小春为了将骗取的肖某某的买房定金4.6万元套取出来,就与同事刘某某说自己的楼梯房指标愿意与他分得的电梯房调换,刘某某为了取得龙小春的楼梯房,就将已缴入单位的4.6万元现金直接给了龙小春。期间,龙小春又向肖某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以该借款抵建房费的虚假协议。龙小春将这10.6万元用于其本人的工程建设上。龙小春既没有替肖某某购得指标房,也没有将钱退还给肖某某。2012年8月9日,被告人龙小春在明知自己的楼梯房指标已给了同事刘某某的情况下,又谎称自己有林场棚户区改造的楼梯房指标卖,骗得被害人尹某某建房集资款及转让费共计人民币10.6万元,用于其本人的工程建设上。尹某某因未得到集资房而多次催问,2015年8月6日龙小春退还尹某某人民币19400元,实际占有86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龙小春与被害人肖某某、尹某某、证人刘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及收据、借条证明:被告人龙小春代购、转让集资房的名义骗取肖某某现金10.6万元,尹某某现金10.6万元。2、洞口县大湾国有林场出具的证明和文件证明:被告人龙小春虚构其在大湾林场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有一套电梯房的指标的事实。3、辨认笔录证明:受害者肖某某、尹某某指认了被告人龙小春系作案人。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2月份,他通过谭某某介绍认识了龙小春,龙小春说他有大湾林场苗圃的集资房的指标卖,并可以以86000元卖一套楼梯房,另外再给2万的指标转让费。3月16日,他在洞口县杨柳冲一家卖地板砖的店子里交付了20800元的指标转让费给龙小春,并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双方签了字,谭某某在场作证。2012年6月,龙小春跟他讲承包的工程需要钱周转,要跟他借四万元,以后可以用作抵购房款,由龙小春交到大湾林场去,他心想只要不耽误买房,就答应了。他在华融湘江银行取了4万元现金给了龙小春,龙小春写了一份借条给他。2012年8月的一天,龙小春带他到大湾林场的财会室,龙小春用他的银行卡交了4.6万元的房子预付款,龙小春说借他的4万元现金暂时拿不出来,当时问龙小春要收据,龙小春说先不要打收据,等以后交齐集资款后一起打收据给他。2015年6月份,他到大湾林场查询他购房的情况,才发现龙小春根本就没有楼梯房的指标,只有一套电梯房指标而且也没有交一分钱的购房款。龙小春借他的4万元现金也没有交到大湾林场去,就连原来他交的4.6万元预付款也通过与林场其他人换房的形式套取出来了。他就开始打电话找龙小春,龙小春讲在外地,回来后跟他联系。后来打他电话就打不通了,才知道被龙小春骗了。5、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份,龙小春告诉他有几个林场集资房的指标可以卖,价格按林场集资房的市场价。2012年8月9日,他按龙小春说的建房费及建房指标费共计106000元现金,一次性付给了龙小春,8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书,见证人是肖某甲,龙小春还打了一张106000元的收据给他。之后他一直问龙小春要建房款的正式收据,龙小春便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6、7月份,他听说苗圃林场集资房已经分房了,再打龙小春的电话,就再也不通了,他去大湾林场查到龙小春只有一个电梯房的指标,才知道被骗了。后来他就一直向龙小春追讨建房款和指标转让费。2015年8月6日,龙小春在他邮政银行开户的卡上汇入了19400元(扣了83元手续费),并承诺2015年8月20日,连本带息全部还给他,具体利息多少没有讲,等到了8月20日,龙小春就又不接他电话,人也找不到了。6、证人尹某乙的证言证明:龙小春是大湾林场的正式职工,2011年林业系统在苗圃修建集资房时,他分了一套,但是那个指标龙小春自己放弃了。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8日,他与龙小春签订了兑换协议,协议内容是将他在苗圃集资房中分到的电梯房与龙小春分到的楼梯房兑换,并在大湾林场进行了更改,一切手续办完后,他交付给龙小春4.6万购房款及协商的差价4000元共五万元钱当场交给了龙小春。后来他们就改成了楼梯房并交了足够的购房款,龙小春与他们换房后,就没有缴纳一份钱的购房款。8、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份,龙小春讲有套林场集资房指标可以卖,尹某某听说后就想买他的指标,他们谈好价钱后,尹某某把86000元购房款和建房指标费20000元共106000元交给了龙小春,并和龙小春一起于2012年8月9日到洞口华融湘江银行由龙小春办理交建房款业务。2012年8月10日左右,尹某某和龙小春在工地的员工房里签订了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书。当时龙小春没有开具收据给尹某某,尹某某很不放心,他就说不要担心,他给他们作证。于是他就在他们的协议书上见证人一栏签字并按了手印。9、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大湾林场通知他,讲他父亲在棚户区改造有一套集资房指标,由于当时他身上没这么多钱,就联系龙小春帮他去林场选户型,并联系看有没有买房的。2012年11月份、12月份的一天,龙小春打电话给他说联系到买房子的,就约在洞口老电影院见面,由于价格没谈拢,之后龙小春就再帮他联系过了,2013年2月份,龙小春来他家里借五万元钱,没有借给他,后来龙小春就和他翻脸了,再也没联系过。他父亲的那个指标,后来通过他哥哥段某某联系一个买家卖掉了。二、2014年3月份,被告人龙小春通过其朋友唐某某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了石江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两栋房屋的劳务工程,并伪造了其与洞口县城关建筑公司的承包合同。取得杨某某、许某某、王某某三人的信任后,5月18日,龙小春与他们三人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收取了工程承包保证金1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龙小春向杨某某、王某某、尹某甲等人谎称自己在湘潭大学科技园承包了绿化工程,并伪造了“湘大科技园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和湘大科技园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然后带领杨某某、王某某、尹某甲到湘潭大学科技园看工程,称自己在该工地上还留了80万元的启动资金,邀请杨某某、王某某、尹某甲等人合伙做工程。三人答应后,龙小春就以各种名义收取杨某某人民币10万元、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尹某甲人民币5万元。因工程一直没有着落,三人便多次催问龙小春。2014年8月的一天,龙小春称工程马上就要开工了,并带杨某某、王某某一起在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刘某甲的苗木场购买了樟树21棵、桂花树20棵,为此杨某某、王某某支付了费用186285元,在购买树苗的过程中,尹某甲又按龙小春要求拿出9万元现金退还给傅某某。龙小春实际占有496285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龙小春与唐某甲、邹某某三人合伙承包了常德市石门县一个工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承包方代表是唐某甲。而龙小春就对杨某某讲该工程是他个人承包,并将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改为他本人的名字,以筹工程押金款的名义骗取杨某某、尹某甲现金20万元。2014年11月,杨某某从唐某甲口中得知工程合同的签字不是龙小春,便多次向龙小春追讨欠款,龙小春分多次退还杨某某等人40万元,后来,龙小春又将袁某某在刘某甲处所交付的押金10万元还给了杨某某。至案发时,被告人龙小春实际占有杨某某等人38628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王某某提供冒称“肖某丙”的人的照片证明:照片中的人物不是肖某丙,经查,其真名叫尹某丙。2、城关建筑公司证明证实:洞口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承包过洞口县石江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公司也不认识肖某乙、龙小春等人。3、龙小春欠条复印件证明:龙小春欠杨某某、尹某甲、王某某等人的款项。4、龙小春石门股金转让证明证实:被告人龙小春在2014年11月8日将常德石门工地股金45万元全部转给尹某甲、杨某某所有。5、石江煤矿工程劳务清包合同证明:被告人龙小春伪造的石江煤矿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虚构其承包了石江煤矿工程劳务承包的事实。6、湘大科技园工程承包合同书证明:被告人龙小春用于诈骗伪造的湘大科技园工程承包合同,虚构其承包湘大科技园工程的事实。7、杨某某提供的常德石门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人龙小春伪造的用于诈骗的常德石门工程施工合同。8、唐某甲提供的常德石门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常德石门工程施工合同的乙方法人代表是唐某甲,而不是龙小春。9、龙小春石门工地声明书证明:被告人龙小春发表声明,其在海南军海宏发建筑公司的所有股份财产属本人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支配。10、石门标准化长阿芳工程内部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龙小春系常德石门县标准化厂房工程的股东之一。11、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被告人龙小春伪造其与湘大科技园的工程承包合同,伪造了邵阳市鸿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肖某丙的签名。12、辨认笔录证明:证人杨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祝某某指认被告人龙小春,以及冒称“肖某丙”的尹某丙。1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被告人龙小春虚构其承包了石江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劳务承包的事实,并伪造了盖有洞口县城关建筑公司印章的城关建筑公司与肖某乙的合同。对他、王某某、许某某谎称签订合同后就要交20万元押金。2014年5月18日他和王某某、许某某等人与龙小春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签完字后,一起到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给龙小春一共转了19万元,其中他在县城双拥路的农业银行通过转账转到龙小春的账户上10万元,许某某在新华书店对面的邮政银行转给龙小春9万元。之后,龙小春又以其在湘大科技园承包绿化工程的名义,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以交押金的名义骗取他10万元现金,从双拥路的农业银行转账给龙小春的。2014年7月7日,龙小春又以给湘潭科技园工程项目经理祝某甲送礼的名义,骗取他现金5万元。2014年8月21日,龙小春以湘大科技园可以开工,要买树苗的名义,带领我、王某某、尹某甲到浏阳柏加买树苗,购买树苗款是186285元。由于工地一直没开工,致使树都枯萎了。2014年7月25日,龙小春伪造了一份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军海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标准化厂房工程合同,乙方的法定代理人是龙小春,又以将该工程转包的名义,缴纳押金的方式,骗取他现金20万元,其中他在怀化的农业银行转账14万元,现金6万元。14、被害人尹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他通过唐某某认识了龙小春,龙小春称其承包了石江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中的一块空地,是从洞口县城关建筑公司肖某乙手上承包下来的,还拿了假图纸和假合同给他看,他看合同上还有城关建筑公司的公章,就联系了王某某,王某某又联系了杨某某和许某某过来洽谈这个工程,最后,许某某在看了龙小春提供的假图纸和假合同后,认为可以搞,杨某某等人就答应了,并筹集了20万的押金交给了龙小春,由于这个工程是唐某某和他共同介绍给杨某某他们的,签完合同后,当天下午唐某某就问龙小春要5万元的工程利润费,龙小春当时只给了唐某某4万元,唐某某给了他9000元。2014年5月份,龙小春找到他和杨某某、王某某等人说在湘潭大学科技园承包了一个绿化工程,要交20万元的押金,并把事先伪造的与肖某丙的绿化工程合同书给他们看,后来他陆陆续续交了6万元到杨某某手里,由杨某某纳总交了20万元的押金给龙小春,之后,龙小春又带着杨某某、王某某到各地去看苗木,回来结算开支,他们每人出了4.7万元。2014年7月份,戴某某去龙小春家里收账,死在了龙小春家里,龙小春找他借钱,他就取了2万元加上杨某某的3万元,一共5万元送到了洞口总站附近的一家宾馆给了龙小春,后来龙小春打电话叫肖某乙拿钱去处理戴某某的丧事。之后,杨某某通过他又给龙小春转了2万元。2014年6月,龙小春对他谎称其在洞口绿景承包了一个大工程,想要转包出去,并给他看了伪造的合同,他信以为真,就介绍了傅某某,傅某某看了假合同后,就交了10万元的押金给龙小春。2014年8月初,龙小春打电话给他和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叫他们同湘大科技园绿化工程的董事长见面吃饭,后来,他们把那个自称是湘大科技园绿化工程董事长的“肖某丙”的照片给唐某某看,才知道那个人叫尹某丙,是个专门搞诈骗的。1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份,龙小春拿了一份伪造的盖有城关建筑公司印章的合同,甲方是肖某乙,乙方是龙小春,对他们说将这个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他、杨某某、许某某。谈好价钱后,他们就签订了一份石江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甲方签字是龙小春,乙方签字是他、杨某某、许某某。签完合同之后,他们就一起去到洞口县双拥路的农业银行,由杨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转了10万元给龙小春账户,许某某在新华书店对面的邮政银行转了9万元到龙小春的账户。2014年6月15日,龙小春拿了一份湘大科技园的绿化承包合同书给他和杨某某看,合同上甲方法人是肖某丙,乙方法人是龙小春,并盖有湘大科技园的工程项目部的公章。2014年6月下旬,他就拿了7万元现金直接给了龙小春,杨某某通过双拥路的农业银行转账10万元给了龙小春。之后,龙小春带他和杨某某等人到各地看苗木,他们三人每个人开支了4.6万元。2014年7月份,龙小春以要给湘大科技园的项目经理人祝某甲送礼的名义,杨某某通过农业银行转账5万元给龙小春的账户。2014年8月15日,龙小春跟那个自称“肖某丙”的人去怀化工地考察,在杨某某手上拿走了4000元。2014年8月份,龙小春给杨某某打电话说,要买树苗。他和杨某某、尹某甲到浏阳柏加刘某甲手上购买树苗,杨某某付了18.6万元给苗木场老板,龙小春说只要项目部的人收了树就会给他们结账,但是项目部一直没人来收树。他们回洞口在山门桥下面碰到唐某某,将那个自称“肖某丙”的人的照片给唐看,唐告诉他们那个人是个骗子,专门骗钱的,才知道被龙小春骗了。他、尹某甲、杨某某、许某某通过龙小春介绍工程,他被骗了7万元,龙小春还了3.3万元。尹某甲被骗了12万元。杨某某被骗了86万元,龙小春退了40万元。16、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龙小春虚构其承包石江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要将劳务工程承包给他和杨某某、王某某三人,签了合同后,他转给了龙小春9万元作为押金。之后,他见工程一直没开工,就问龙小春要退还押金,后来龙小春跟杨某某讲好话,要杨某某先将那9万元垫付给他。杨某某从农业银行取了4万元现金给他,从华融湘江银行转账5万元到他的账上。1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龙小春虚构其承包了石江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事实,并伪造了与城关建筑公司的合同,并伪造了洞口县城关建筑公司的印章,对尹某甲、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谎称,要将该工程转包。尹某甲、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看了合同和图纸后,信以为真,就与龙小春签订了合同,并交了19万元的押金给龙小春。2014年8月份,尹某甲等人跟他讲,尹某甲等人在湘潭承包工程被骗了,花了10多万元买了一车树苗,施工工地不让栽,都晒死了,还把那个龙小春称湘潭大学工地承包老板肖某丙的照片给他看,他告诉尹某甲等人那个人叫尹某丙,是个骗子。18、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明:龙小春与杨某某等人签订的石江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合同上的甲方签字,不是他本人签的。19、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他与龙小春、邹某某在常德石门承包了一个标准化厂房工程,他是这个工程乙方的法人代表。后来由于这个工程的甲方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这个工程就停工了。2014年10月份他才知道龙小春利用这个工程的合同,修改了乙方的签字到处骗钱。2014年10月初,袁某某、肖某丁来常德石门工地找龙小春要钱,龙小春讲把常德石门经济开发区曹家棚承包的标准化厂房工程的股份转让到袁某某的名下。2014年11月底,袁某某约他们一起在洞口县交警大队门口的麻将馆相聚,袁某某和龙小春现场签下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2014年12月份,杨某某找到他,又拿出一份龙小春写给尹某甲、杨某某的转让证明。后来他就说只认当时他和邹某某、龙小春三人签订的内部合同。2014年12月4日,龙小春写了一份声明给他,声明其在本公司的所有股份财产属本人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支配。20、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湘潭大学城科技园没有绿化工程可以搞,还有就是2014年7、8月份,他在湘潭大学城科技园马路上看到堆了几十根树苗。21、证人黄某某、熊某某、卢某的证言证明:龙小春曾带杨某某等人去浏阳市柏加镇刘某甲那里购买过苗木,并将苗木运至湘潭大学城科技园附近,后一直无人管理,那批树苗就枯死在那里了。22、证人祝某某的证言证明:龙小春没有在湘潭科技园承包任何工程,并且伪造了他们公司与湘大科技园项目部的工程合同,且伪造了他们公司董事长肖某丙的签名。2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龙小春曾带杨某某等人在他公司购买了18万元的树苗,运至湘大科技园后,就无人管理,枯死在马路边。2014年9月份,龙小春带着袁某某来他公司看苗木,看好之后,交了十万元押金,但之后被杨某某领走了,当时他留了一万用作平时开销,只给了杨某某九万元。三、2014年6月,被告人龙小春伪造了一份绿景工地第三期工程的劳务工程合同,承包方签字是龙小春,并盖有“洞口县山水建筑公司”的印章,对王某某和尹某甲谎称要把该工程转包出去,王某某和尹某甲看了合同后信以为真,就将该工程介绍给傅某某、龙某甲。6月7日,傅某某、龙某甲按龙小春的要求将工程押金10万元汇入王某某在雪峰中路农商银行的账户里。嗣后,傅某某多次打电话催问工程一事,龙小春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8月的一天,龙小春要尹某甲拿出9万元现金退还给傅某某,后来又退赔了5000元,至案发时有5000元尚未退还。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山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实:龙小春与洞口县山水建筑公司肖某乙签订的《工程劳务清包合同》系伪造的,合同上所加盖的洞口县山水建筑公司施工队的公章也是伪造的,另外,洞口县山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肖某乙这个人。2、傅某某、龙某甲借条证明:龙小春骗取了傅某某、龙某甲押金10万元。3、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杨某某处提取了龙小春用于诈骗傅某某、龙某甲的假合同复印件。4、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明:龙小春用于诈骗的假合同情况。5、辨认笔录证明:受害人傅某某指认被告人龙小春是作案人。6、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下旬,龙小春用伪造的一份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甲方是肖某乙,乙方是龙小春,还加盖有洞口县山水建筑公司施工队的印章),骗取了傅某某、龙某甲工程押金10万元,当时杨某某、王某某、尹某甲等人都在那个欠条上签了字,他就信以为真。之后,龙小春的骗局被识破,他、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就追着龙小春要还钱,由尹某甲还了他7.5万元,龙小春还了他2万元。7、被害人龙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份,他和傅某某被龙小春以承包绿景工地承包工程劳务的名义骗了10万元,后来由于工地一直没有开工,知道被骗了。10万元押金由尹某甲先出钱退还给他们,当时尹某甲给了7万元,后来又分几次,尹某甲退还给了傅某某2.5万元,到现在还欠傅某某5千元。8、证人尹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份,龙小春对尹某甲谎称其承包了洞口县工业园绿景工地的一个大工程,并拿了一份假合同和一份假图纸给他看,合同上盖有洞口县山水建筑公司施工队的印章,就信以为真,并介绍傅某某等人来承包该工程。2014年6月7日,傅某某、龙某甲在尹某甲姐姐家附近的空坪上,交了10万元押金给龙小春,并说,如果工地一个星期内不开工,这10万元就算借给龙小春的,还要求尹某甲、杨某某、龙小春打了一张欠条,并签字。之后,工地一直没开工,傅某某多次向他们追讨那10万押金,2014年8月份,尹某甲就用当时准备去购买树苗的10万元偿还傅某某、龙某甲7万元,其中傅某某2万元,龙某甲5万元。2014年11月8日晚,尹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大桥园艺场找到龙小春收账,龙小春退还了尹某甲等人4万元,尹某甲等人就又还了傅某某2万元。9、证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7日,傅某某打电话给他,说龙小春在绿景工地给联系了一个大工程,今天签合同,要他一起去,中午他们在雪峰广场的欧湘园吃饭时,傅某某和龙某甲拿出10万元交给了龙小春,还要求龙小春打了一个欠条,龙小春、尹某甲、王某某三人在欠条上签了字、签完字之后,他要龙小春拿这个工程的合同出来看,龙小春就拿了一份合同给他看,上面还盖有洞口县山水建筑公司施工队的印章,他还偷偷复印了一份。由于很长一段时间工程一直没开工,傅某某发现这个工程是假的,就要龙小春退10万元押金,一直到2014年8月份,尹某甲还了傅某某7万元,2014年11月8日,他和尹某甲、王某某在大桥园艺场追到龙小春要账。龙小春退还了他们4万元,他们给了傅某某2万元,到了2015年7月份,尹某甲分两次又退给傅某某5千元。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底6月初,龙小春以转包绿景工地一个工程的名义骗取了傅某某、龙某甲10万元,当时他和尹某甲还在龙小春写给傅某某的欠条上签了字,后来龙小春的骗局被识破,傅某某就问龙小春退钱,因为他们也在那张欠条上面签了字,就商量着要尹某甲先出10万元退给傅某某,但是一开始尹某甲退了傅某某7万元,2014年11月8日晚上,又给了傅某某2万元。四、2014年9月,被告人龙小春通过在常德市石门县唐某甲承包的建设工地打工的肖某丁认识了被害人袁某某,龙小春对袁某某谎称工地急需用钱,袁某某以为龙小春是该工程的老板,便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给龙小春转了5万元。为进一步取得袁某某的信任,龙小春带领袁某某到自称其个人承包的湘潭和石门两处工地上考察,并拿出事先准备的伪造的湘潭科技园绿化工程、石门工地两份合同给袁某某看,同时以给付7分的利息向袁某某借钱。袁某某看到合同后,便通过洞口农商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给龙小春的账户上转入了人民币80万。龙小春以其中的40万退还了被害人杨某某,其余用于个人开支。龙小春又对袁某某谎称湘潭大学科技园绿化工程要动工,以交苗木定金为由向袁某某借款10万元,龙小春带袁某某到浏阳市柏加镇刘某甲苗木场交了10万元押金。2014年底,袁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后,多次找龙小春讨债务,龙小春退还了袁某某现金16万元。至案发时,被告人龙小春实际占有袁某某现金79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湘大科技园承包合同书证明:被告人龙小春用于诈骗袁某某等人的虚假合同。2、龙小春拿出的买苗木收据证明:被告人龙小春用于诈骗袁某某等人购买苗木的收据。3、常德石门工地施工合同证明:被告人龙小春修改唐某甲签字的合同,用来诈骗袁某某等人的常德石门工地的施工合同。4、桂林育龙苑情况报告证明:被告人龙小春在桂林根本就没有承包了工程。5、农商银行袁某某取款凭证证明:袁某某在农商银行取款80万元。6、农商银行龙小春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龙小春在农商银行存款80万元。7、农商银行龙小春汇款单证明:被告人龙小春将骗取袁某某的工程款交付了树苗款的押金。8、辨认笔录证:袁某某指认被告人龙小春是作案人。9、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中旬,龙小春谎称其承包的常德石门经济开发区的标准化厂房工程和湘大科技园的绿化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要他出资金投资,共担风险,他分三次转给龙小春共计95万元,不包括他为这个工程的开支5万元。2014年底,龙小春还了他16万元。10、证人肖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份,龙小春以石门和湘潭科技园两处工地融资为由,在他姐夫那里骗走了95万元。骗局被识破后,陆陆续续还了他姐夫16万元。11、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初,他才知道龙小春修改了他与常德石门标准化厂房工地的合同,并用该合同诈骗了袁某某近一百万元的事,后来龙小春将这个工地的45万元的股份转让给了袁某某,2014年12月份,杨某某找到他,又拿出一份龙小春签字的股份转让证明。但是这个工地他们早就停工了,并且没有利润结算。五、2014年12月,被告人龙小春通过肖某丁认识了李某某,便向李某某谎称在云南省工作的同村村民龙某是云南省的高官,可以找关系包揽工程。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龙小春制作了一份云南省红河洲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合同,并声称该工程系龙某介绍的,邀请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等人投资入股。而后龙小春以联系工程、预定苗木、看望龙某父亲、签订合同开支等各种理由骗取李某某、胡某某现金36万元及18条和天下香烟、6箱湘窖酒,变卖所得人民币13680元,合计人民币3736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李某某与龙小春汇款单证明:李某某给龙小春汇款五万元。2、胡某某处账单证明:龙小春在胡某某处骗取了总计60.7万元。3、胡某某手机信息截图证明:胡某某接收到的龙小春发的虚假信息。4、红河州园林公司查询证明证明:工商管理局信息中心没有找到(法人为贾某)的红河州园林公司,系虚构的事实。5、苗木供销合同证明:李某某提供的龙小春用于诈骗的虚假合同。6、红河州市绿化工程概算单证明:龙小春用于诈骗的虚假的红河州市绿化工程概算单。7、园林绿化、苗木供应合同书及景观绿化工程概算单证明:龙小春用于诈骗的虚假合同。8、陈某某与龙小春的苗木销售合同及说明证明:龙小春为取得李某某等人的信任与陈某某签订的苗木销售合同并交了一万押金,之后就再也没去购买苗木了。9、熊某甲与龙小春定货合同、合同补充说明证明:龙小春为取得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信任,与江西九江县苗木公司签订的虚假合同。10、辨认笔录证明:谭某甲、李某某、吴某某等人指认被告人龙小春系作案人。1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正月至7月份,龙小春虚构承包了云南昆明红河州市绿化工程的事实,以签合同、购买树苗、请客等诸多名义诈骗了他77万元,诈骗了他姐夫60.7万元。1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明:龙小春虚构承包了云南昆明红河州市绿化工程的事实,以签合同、购买树苗、请客送礼等名义,诈骗了他55.2万元13、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8日左右,龙小春对李某某谎称龙某(乙)的爸爸在长沙住院,龙某(乙)在一家宾馆打牌需要钱,在胡某某手上拿了6万元。14、罗某某的证言证明:龙小春虚构其承包了昆明的一个绿化工程,以签合同、买烟酒送礼、看望龙某(乙)父亲的名义诈骗了胡某某的钱财。15、证人龙某的证言证明:龙小春对袁某某等人谎称的承包了园林绿化工程,是其自己虚构的,他没有为龙小春联系过工程。16、证人龙某丙的证言证明:龙小春曾带领他和李某某等人曾去昆明找龙某承包工程,但是被拒绝了,又对李某某等人谎称龙某为其承包了昆明的绿化工程,还用他的手机给胡某某的手机发虚假短信。17、证人李某甲、吴某某的证言证明:龙小春委托李某甲将用来送给龙某承揽工程的18条和天下烟和6箱湘窖酒低价卖给了吴某某回收烟酒的老乡,总计人民币13680元。18、证人熊某甲的证言证明:一名湖南邵阳的龙小春多次来他这里看苗木,并与他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是只交了一万元的押金。19、被告人龙小春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份,他对肖某某谎称有林场集资房的指标卖,诈骗了肖某某10600元。2012年10月份,他对尹某某谎称有林场集资房的指标卖,诈骗了尹某某10600元,2015年8月初,我还了尹某某19400元。2014年3月,他对杨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谎称承包了石江煤矿棚户区集资房的工程,并伪造了合同和印章,诈骗了杨某某和许某某、王某某等人19万元工程承包保证金,拿到这19万元后,他给了唐某某4万元。2014年5月份,许某某找他退之前交的工程承包保证金的9万元,他就打电话给杨某某要他先把那9万元还给许某某,后面他再和他算账。2014年5月份,他对杨某某、王某某、尹某甲等人谎称承包了湘大科技园的绿化工程,并伪造了假合同,他要杨某某等人去购买苗木,具体花了多少钱他不知道。2014年他对杨某某、王某某谎称承包了常德石门标准化厂房工程,并伪造了合同,骗取了杨某某30万元。2014年7月份,戴某某死在他家里,经调解要他出7万元,这7万元也是他从杨某某那里借的。2014年9月份,他以常德石门工程急需要钱,骗取了袁某某5万元。后来他又对袁某某谎称承包了常德石门工程的绿化工程,要袁某某借钱给他投资,袁某某一次性给他转账80万,这80万还了杨某某欠款大概42万元,剩下的自己用于买车和投资了。另外,他又对袁某某谎称湘大科技园绿化工程需要订10万元的苗木,就带袁某某到浏阳市柏加镇刘某甲处交了10万元押金,后他又叫杨某某到刘某甲那里将10万元拿走了,还了杨某某的账。他一共诈骗了袁某某95万元,去年还了袁某某22万元,今年还了2万元,然后他还将他在石门工地的股份45万元股份给了袁某某。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他对李某某、胡某某等人谎称龙某为他承包了昆明的园林绿化工程,以购买苗木、给云南省委某高官送礼、搞工程需要资金等名义,诈骗了李某某、胡某某36万元和四万多元的烟酒。20、龙小春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龙小春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1、龙小春农业银行账户调取清单证明:被告人龙小春诈骗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犯罪所得。22、龙小春农商银行账户调取清单证明:被告人龙小春诈骗王某某等人的犯罪所得。4、龙小春邮政银行账户调取清单证明:被告人龙小春诈骗犯罪所得。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小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64156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小春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龙小春案发后能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小春及辩护人卢文哲辩称,龙小春占有他人资金是民间债务、借贷或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非法占有李某某、胡某某的7万元之外,其余占有的资金不构成诈骗。经查,被告人龙小春以虚构事实、伪造合同的手段骗取他财物的事实客观存在,归案后又供认不讳,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继续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明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龙小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小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胡扬龙代理审判员 李赛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桃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