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016年执行第744号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行,常仙朋,杨小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刚军。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52号。委托代理人茹一峰,该行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常仙朋,女,1971年6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71********),住灵宝市冠天花园住宅小区**号楼*座*层。被执行人杨小柯,男,1969年2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69********),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执行人常仙朋、杨小柯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三诚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