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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家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军,个体司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6时许,被告人黄家军的妻子陈某与室友向红英在当阳市润长佳陶瓷厂宿舍307房间因口角发生纠纷相互拉扯。黄家军见状将向红英推倒在地,并用脚踩踏、碾压向红英右手手掌,致向红英右手无名指受伤。经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向红英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时查明,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黄家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致伤向红英的犯罪事实。审理期间,黄家军与向红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黄家军赔偿了向红英经济损失共计24820.81元,向红英对黄家军表示了谅解。向红英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家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关于黄家军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的说明,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当医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和解协议及向红英的收条,撤诉及谅解申请书。证人李某、刘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向红英的陈述,被告人黄家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家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自首,黄家军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应对黄家军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家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钢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