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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浦江天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陈世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天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陈世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689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天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591519,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百汇创业园41号。法定代表人丁希杰。被执行人陈世跑,男,1982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04020273。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江浦路15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浦江天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世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0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世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世跑缴纳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世跑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世跑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车牌号为五菱牌微型普通客车系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世跑名下,现已被法院查封,因其流动性较大,未实际扣押,申请人要求暂缓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世跑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6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伯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