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0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与郑礼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郑礼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0217号原告: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北井大瓜地地段厂房。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2000097531。法定代表人:黄景谦。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礼发,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礼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正钊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军、被告郑礼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02418.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年度区域经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景逸丰陶瓷抛光砖系列产品,同时合同约定如有纠纷,任何一方可提交甲方所在地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予以解决。截至起诉前止,被告向原告确认欠款102418.5元。然而,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为87518.5元。理由是:经核实,被告在2016年4月30日向原告支付了14900元。被告郑礼发辩称,欠原告的货款属实。案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景逸公司与被告郑礼发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虽然讼争年度区域经销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郑礼发支付所欠货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礼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景逸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518.5元及利息(计算方法:本金87518.5元,从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负担171元,被告负担10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正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