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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冰与董长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董长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2915号原告:王冰,女,汉族,会计,现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王明春,男,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市。被告:董长春,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原告王冰与被告董长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2016年10月20日由审判员孙海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冰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董长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冰诉称:原告自有房屋坐落在辽河垦区中心街朝阳瀚文雅苑小区,经几次出租收益后闲置待出租。2015年2月,被告因房屋拆迁等问题上访并借住几日进入原告的商网居住,原告几次要求返还,被告以各种无理事由拒不腾迁返还。原告曾到相关部门报案要求处理这种非法侵占行为,但被告至今仍然未能腾出返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财产,判令被告承担非法侵占房屋损失。董长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王冰于2011年12月29日取得位于孤家子镇中心街朝阳瀚文雅苑小区220.96平方米一二层商网楼所有权,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董长春是朝阳瀚文雅苑小区安置回迁户,因回迁问题经常去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上访,2015年2月,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工作人员做工作,王冰同意将当时空闲的该楼暂时借给董长春居住,自2015年10月起,王冰多次要求董长春搬迁,均遭到董长春拒绝,理由是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在没有解决其回迁问题前不能搬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本案是董长春长期侵占王冰商网楼拒不搬迁而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王冰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王冰个人的合法财产理应受法律保护。董长春在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工作人员协调下,经王冰同意暂住其房屋,在王冰需要使用该房屋时,理应及时搬迁,董长春以与他人的回迁安置纠纷解决之前不能搬迁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王冰要求董长春承担非法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因庭审中王冰诉讼请求不明确,也没有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长春立即停止对原告王冰位于辽河垦区中心街朝阳瀚文雅苑小区房屋的侵害,立即腾迁房屋;二、驳回原告王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董长春负担50元,退回原告王冰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