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梁X与郭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郭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梁X,男,汉族,住高陵区张卜镇,证件号码6101261987100256XX。被执行人郭X,男,汉族,住高陵区张卜镇证件号码6101261989092556XX。本院在执行梁X、郭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X长期不在家,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286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人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