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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梁X与郭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郭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梁X,男,汉族,住高陵区张卜镇,证件号码6101261987100256XX。被执行人郭X,男,汉族,住高陵区张卜镇证件号码6101261989092556XX。本院在执行梁X、郭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X长期不在家,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286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人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