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鹿顶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顶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814号原告: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马路3号楼505室。法定代表人:王胜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华,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丰县。被告:鹿顶先,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鹿顶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航审 判 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郝敬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记员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