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财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葛晶晶与赵文庄、许晓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晶晶,赵文庄,许晓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424号申请人:葛晶晶,女,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赵文庄,男,汉族,1958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许晓玉,女,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葛晶晶与被申请人赵文庄、许晓玉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葛晶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文庄、许晓玉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晶晶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文庄、许晓玉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葛立业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某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号)。三、查封担保人葛晶晶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