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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贺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汉族,安化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依据(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某某支付抚养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某某按照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贺某某赔偿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智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