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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正元针织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正元针织厂,王森勇,王森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817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05246197)。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号汇金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正元针织厂(组织机构代码72046681-0)。住所地:象山县东陈乡沙石公路三叉路口。代表人:王森法,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森勇,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王森法,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正元针织厂、王森勇、王森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正元针织厂、王森勇、王森法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正元针织厂、王森勇、王森法支付执行款507420元及利息,执行费747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正元针织厂、王森勇、王森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象山正元针织厂、王森勇、王森法尚应支付执行款507420元及利息,执行费7474.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正元针织厂、王森勇、王森法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8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