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6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珠宾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与汪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珠宾花园物业服务中心,汪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243号原告: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珠宾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珠海市(金域蓝湾)。法定代表人:赖慧明。委托代理人:苏贝贝,该公司员工。被告:汪骅,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珠宾花园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汪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珠宾花园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元,由原告珠海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珠宾花园物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丹君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