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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夏晓梅与刘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梅,刘润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3229号原告:夏晓梅。被告:刘润娟。原告夏晓梅与被告刘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夏晓梅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晓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潇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