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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银庄与谢鹏耀、张锦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庄,谢鹏耀,张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庄,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谢鹏耀,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锦云,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张银庄与被执行人谢鹏耀、张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鹏耀、张锦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80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谢鹏耀、张锦云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短期内难以变现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谢鹏耀、张锦云在银行、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福安市车辆管理所无其它可处理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