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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向阳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姜山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向阳,荆门市姜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马向阳,男,1985年9月7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执行人:荆门市姜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大桥巷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9391-6。法定代表人姜山峰,该公司总经理。马向阳与荆门市姜山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8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向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姜山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荆门市姜山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马向阳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荆门市姜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8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荆门市姜山实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08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向阳如发现被执行人荆门市姜山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 兵审 判 员  何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