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邵某、女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897号原告:邵某、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朱某,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钞金彬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