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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邵某、女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897号原告:邵某、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朱某,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钞金彬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