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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惠州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淳尔鑫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涵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涵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泰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新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庆沐,曾繁彬,深圳市淳尔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科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通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异37号案外人:惠州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雄贤,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锡,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王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茂,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世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涵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则坤,该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思泰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繁彬,该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丰新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繁湘,该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庆沐。被执行人:曾繁彬。上述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楠,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淳尔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礼坚,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晓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帅,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克松,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山,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安,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鑫科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克松,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三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莉莉,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通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涵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泰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新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淳尔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科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通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曾庆沐、曾繁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惠州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淳尔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鑫科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35%的股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6年10月11日,案外人惠州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惠州市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提撤回异议申请,系对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惠州市��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轶超审判员  张文佳审判员  林 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志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