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2016)陕0823民初160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4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担。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县某某煤矿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待扣足后在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