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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文龙与毛井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龙,毛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05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龙,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井全,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张文龙与毛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文龙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9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毛井全家中有一座农村房屋,夫妻已离婚,有车牌为浙H×××××汽车一辆,已依法查封,因难以扣押不能处置。查无存款、商品房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20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