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9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某、张某、史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张某某,史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912-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段某、张某某、史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某某银行某账号内的存款元、在某某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