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美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865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根,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美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汪美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美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蒋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