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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9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青岛福易达桥梁伸缩装置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易达桥梁伸缩装置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265号原告青岛福易达桥梁伸缩装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被告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福易达桥梁伸缩装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玉安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福易达桥梁伸缩装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福易达桥梁伸缩装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福易达桥梁伸缩装置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