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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昱杰装饰材料厂、庄雪涓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昱杰装饰材料厂,庄雪涓,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昱杰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和路宏岗段*号之二,注册号:440682000145880。负责人:庄雪涓。上诉人(原审被告):庄雪涓,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埔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682141401。法定代表人:柳彬。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昱杰装饰材料厂、庄雪涓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844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住所地。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硕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