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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梁先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先鹏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89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先鹏(曾用名梁光鹏),男,1989年4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3月4日投案后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先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先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16时许,福建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他人以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诈骗人民币80万元,该笔赃款最终汇入以张小菊、张成兰、郑小刚等人为名义开立的43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2015年8月13日17时至19时,被告人梁先鹏伙同黄启胜、黄凯利(均另案处理)持有张小菊等人名下的32张邮政银行储蓄卡,分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大桥镇南梧路129号农村信用社、黎塘镇永安西路1号农村信用社、黎塘镇仁爱路工商银行等九家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数十次,取走赃款共计人民币64万元,其中被告人梁先鹏持有6张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2万元。事后,被告人梁先鹏从黄启胜处获得报酬人民币8000元。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梁先鹏主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先鹏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中国工商银行龙津支行银行回单及银行交易记录,平安银行深圳中电支行资料,邓文娟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中国银联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供的银行卡交易记录,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涉案银行卡ATM取款记录,监控视频截图、光盘,证人叶某、章某的证言,同案人黄凯利、黄启胜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先鹏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先鹏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计人民币64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梁先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先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梁先鹏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光盘二张,属视听资料,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陆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人民陪审员 邓  生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小燕(代)附刑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