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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传华与王晓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华,王晓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2868号原告:王传华,男,27岁,鄂温克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王晓涛,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原告王传华诉被告王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传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王传华负担。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润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