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传华与王晓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华,王晓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2868号原告:王传华,男,27岁,鄂温克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王晓涛,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原告王传华诉被告王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传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王传华负担。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润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