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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7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渝北区金秋娱乐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渝北区金秋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28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金秋娱乐城,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号。经营者:汪莲菊,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金秋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马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