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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9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江峰与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峰,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303号原告:王江峰,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萍,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舒予,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楚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宝国,北京李伟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驰,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江峰诉被告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江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峰撤回起诉申请、被告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江峰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3.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36.75元,由原告王江峰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原告王江峰清退。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2.50元,由被告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余款由本院向被告深圳冠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清退。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人民陪审员 田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一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