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6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环江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久凯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江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久凯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环江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法定代表人莫顺谷,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葛展翅,广西××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久凯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高伟,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环江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久凯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西久凯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久凯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江口村有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西久凯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江口村宗地一块【不动产权证号:(2014)第00722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久凯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江口村宗地一块【不动产权证号:(2014)第00723号】;三、被执行人广西久凯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广西久凯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广西久凯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