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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敦祥与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敦祥,周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880号申请人:周敦祥,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申请人:周建设,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申请人周敦祥与被申请人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敦祥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建设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龙川大道XXXX幢X单元X室的房产(房产交易备案号:XXX)进行查封,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敦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建设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龙川大道XXXX1幢X单元X室的房产(房产交易备案号: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正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