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荣佐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荣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荣佐。委托代理人金泉,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洁,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黄元小区。法定代表人朱松,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蒋敬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赵荣佐因与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初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荣佐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赵荣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荣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李进审判员  姜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