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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樊端青与王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端青,王建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235号原告:樊端青,男,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被告:王建国,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端青与被告王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端青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端青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端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被告王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小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