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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永东与被执行人陈安造、魏小敏、方明象、陈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东,陈安造,魏小敏,方明象,陈谬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任永东,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陈安造,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魏小敏,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方明象,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谬娟,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执行任永东与陈安造、魏小敏、方明象、陈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