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永东与被执行人陈安造、魏小敏、方明象、陈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东,陈安造,魏小敏,方明象,陈谬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709号申请执行人:任永东,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陈安造,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魏小敏,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方明象,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谬娟,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执行任永东与陈安造、魏小敏、方明象、陈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