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民终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曹光华、李嘉祺等与遂溪县瑞骏环宇贸易有限公司、袁善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遂溪县瑞骏环宇贸易有限公司,曹光华,李嘉祺,李某,李吴弟,李素兰,袁善升,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广西钦州市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溪县瑞骏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法定代表人:冼瑞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光华,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系死者李敏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嘉祺,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系死者李敏的女儿。法定代理人:曹光华,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系李嘉祺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曹光华,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系李某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吴弟,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系死者李敏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兰,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系死者李敏的母亲。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志,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善升,男,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原审被告: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法定代表人:卢建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住所地:灵山县。负责人:宁忠,经理。原审被告:广西钦州市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忠,总经理。上诉人遂溪县瑞骏环宇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光华、李嘉祺、李某、李吴弟、李素兰、原审被告袁善升、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广西钦州市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5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书面通知上诉人遂溪县瑞骏环宇贸易有限公司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苏耀东在2016年9月9日逾期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遂溪县瑞骏环宇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遂溪县瑞骏环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5民初7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遂溪县瑞骏环宇贸易有限公司逾期向本院交纳的二审上诉费7919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李小华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仲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