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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太亮与刘泽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亮,刘泽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706号原告李太亮,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泽广,男,1956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亮与被告刘泽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泽广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泽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