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太亮与刘泽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亮,刘泽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706号原告李太亮,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泽广,男,1956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亮与被告刘泽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泽广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泽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