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恭与戴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恭,戴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988号原告:林恭,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戴志杰,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恭与被告戴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林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恭负担。审判员 李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