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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恭与戴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恭,戴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988号原告:林恭,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戴志杰,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恭与被告戴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林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恭负担。审判员  李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