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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秉涌与潘广全、李世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秉涌,潘广全,李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申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秉涌,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潘广全,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世忠,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再审申请人李秉涌因与被申请人潘广全、李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秉涌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条,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庭审笔录不属实,且没有执行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就先冻结申请人即所谓担保人的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世忠与被申请人潘广全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申请人李秉涌作为担保人不但在还款协议上签字,而且庭审中也予以认可,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再审中称庭审笔录不属实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支持。至于申请人再审中称没有执行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就先冻结申请人即所谓担保人的账户属于执行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内容。原审判决被申请人李世忠偿还被申请人潘广全借款并由申请人李秉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故李秉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李秉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秉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宗平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