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良与被告朱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良,朱日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1民初714号原告:李仁良,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朱日水,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李仁良与被告朱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仁良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李仁良负担。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汀秀附:(2016)闽0421民初71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