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流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流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7刑初218号公诉机关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流丰,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蓝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8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流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在本院第二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流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流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蓝山县太平圩乡钟家坊村道路段时,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钟某2(男,4岁)相撞,造成行人钟某2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钟某2系头皮裂伤、颅骨多处骨折、颅内出血、脑挫伤致严重脑损伤后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流丰与受害者家属钟某1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190700元,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书面谅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流丰的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流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陈流丰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流丰无证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蓝山县太平圩乡钟家坊村路段时,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钟某2(男,4岁)相撞,造成行人钟某2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2016]第0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流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2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经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流丰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流丰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钟某2方一切费用190700元,已于2016年8月8日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流丰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流丰的身份,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流丰系传唤到案。3、被告人陈流丰的供述。证明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流丰驾驶一辆五十铃货车从太平钟某3回家,下午19时左右在过钟某3一个弯道后,听到有人喊“撞到人了”,下车后发现一个妇女抱一个小孩在打电话,打电话后交警和医院的人都来了,医生看了后说小孩没救了。该五十铃车是二手车,没有手续和保险,被告人陈流丰没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4、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4日下午18时左右,蒋某搭乘被告人陈流丰驾驶的五十铃货车从太平钟某3回杨某,途径钟某3村钟某4兴家门口路段时,突然一个小孩横过马路发生车祸事故,事前没有发现小孩,是到眼前才看见的,这个小孩当场就死亡了。5、(蓝)公(尸)鉴(法)字[2016]043号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钟某2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引起头皮裂伤、颅骨多处骨折、颅内出血、脑挫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未查询到被告人陈流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明案发地点、现场。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流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2负事故次要责任。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在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下,交通事故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陈流丰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钟某2方一切费用190700元。10、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凭证。证明2016年8月8日,被告人陈流丰给付被害人钟某2方损害赔偿费190700元。11、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陈流丰履行赔偿协议,给付被害人钟某2方损害赔偿费190700元后,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陈流丰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流丰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流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流丰与被害人钟某2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依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流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庆泉审 判 员 彭松波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规范化量刑意见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5个月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10%3、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15%4、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10%5、有无驾驶证、无牌照车的,每项加10%,合计不超过50%计算15×(110%15%10%+20%)=12.75个月合议庭确定宣告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