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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凌风清、黄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凌风清,黄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875号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苑58号。法定代表人杨正红,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凌风清,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黄玲,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凌风清、黄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朱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