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凌风清、黄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凌风清,黄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5875号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苑58号。法定代表人杨正红,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凌风清,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黄玲,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凌风清、黄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国恒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朱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