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莫国朝与伍杏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国朝,伍杏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国朝(英文名GUOCHAOMO),男,汉族,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现住恩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杏慈,女,汉族,住恩平市。上诉人莫国朝(英文名GUOCHAOMO)因与被上诉人伍杏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5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书面通知上诉人莫国朝(英文名GUOCHAOMO)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莫国朝(英文名GUOCHAOMO)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莫国朝(英文名GUOCHAOMO)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莫国朝(英文名GUOCHAOMO)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5民初5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李小华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仲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