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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2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京芹与被告许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京芹,许广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244号原告:吴京芹,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阳市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朝晖、赵琳,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广阳,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京芹与被告许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广阳银行存款7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