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士军与李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军,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军,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波,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士军与李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百度搜索“”